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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5.0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中文名称为网络5.0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成立于2018年6月20日,英文译名是Network 5.0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英文缩写是N5A。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中国联通网络技术研究院发起,联合国内电信运营商、电信设备制造商、内容提供商、互联网企业、高等院校、国家科研院所等网络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开放性、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旨在汇聚产学研用相关力量,致力于网络5.0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创新,推动网络5.0的标准化和商用化进程,共建网络5.0产业生态。

第四条   本联盟的挂靠单位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秘书处设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本联盟任务是聚集政产学研用各方资源,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及协作机制,共同推动网络5.0相关技术、标准、产品、解决方案及应用推广,推动网络5.0产业生态繁荣。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组织联盟成员积极参与网络5.0应用需求相关活动,汇总行业信息,通过分 析不同的应用场景梳理关键需求,输出网络5.0技术架构,组织联盟成员合作开发相关技术,面向行业发布网络5.0相关解决方案;

(二) 组织联盟成员积极参与网络5.0创新和应用开发工作,促进联盟成员的沟通 交流,探讨开展联合创新与合作,促进行业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三) 组织联盟成员积极参与网络5.0技术与标准相关活动,促进电信运营商、 设备制造商、互联网公司等在技术标准中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联盟标准,并将研究 成果输出到相应标准组织,促进行业技术与标准的发展;

(四) 组织联盟成员积极参与网络5.0基础设施建设及实验网搭建测试相关活动,推动相关测试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等,促进网络5.0产业生态的成熟和发展;

(五) 组织联盟成员积极参与网络5.0市场拓展及品牌推广等相关工作,通过共 同的市场营销活动推广网络5.0的价值,提升业界关注度,促进行业市场空间的发展;

(六) 开展网络5.0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联盟与国外相关组织或机构进行产业 合作。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 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联盟秘书处提交联盟会员申请表;

(二) 联盟秘书处初审后上报理事会;

(三) 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本联盟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联盟成员包括理事单位和成员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成员单位:

(一)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二)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可以参与各工作组的工作,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 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单位:

除享有成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 可提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人选;

(三) 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 可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五) 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可提名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人选,副理事长单位可自行指派1人担任副理事长;

(二) 可提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代表中至少有1人为单位的授权代表,代表单位会员在联盟中开展各项活动。会员单位应指定固定人员作为接口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展开日常工作。会员单位若因并购等事宜发生重大组织机构变化,如需变更会员主体等,需要向理事会提交说明并申请进行会员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 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 努力维护联盟内部团结,吸引更多业界伙伴加入联盟,避免联盟成员之间 恶性竞争,共同维系联盟的整体形象和良好声誉;

(四)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成员单 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 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五) 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成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视情况为联 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相应支持,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六) 成员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视情况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 供相应支持,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

(一) 主动退会:会员应提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退会书面文件,经理事会通 过,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 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审议,终止其会员资格;

(三) 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 格自动终止。

会员资格终止后应履行退会手续,不应继续以联盟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工作委员 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国际拓展委员会以及工作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审议联盟章程,对联盟发展战略、成果发布等重大工作进行规划与 决策;

(二) 审议和决策理事长人选,以及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增减;

(三) 决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和专家的聘任,决定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的聘任,决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国际拓展委员会主任以及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命;

(四) 审批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

(五) 审议和决策联盟本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上年度财务结算草案;

(六) 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审议和决策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七) 审议和决策影响本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如进行组织机构调整等。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派代表构成,包含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 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协商推荐产生,经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任期每届两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指派1人担任。副理事长由各副理事长单位自行指派1人担任。理事长领导联盟制定并实施战略,常务副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副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十七条   本联盟挂靠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担任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由大型运营商、设备商或其他产业单位组成,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中国联通网络技术研究院,作为本联盟联合发起方,自动成为副理事长单位;本联盟初始成员自动成为理事单位。

第十八条   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设其他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由理事会确定增设名额;由理事长或现任副理事长单位提名,经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远程参加)的理事参会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形式不限于现场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或在邮件中进行讨论。理事会会议由理事单位委派1人行使审议权,每个理事单位1票,理事长1 票。投票分为赞成票、弃权票和反对票。对于一个联盟决议,必须获得有效投票(不含弃票)的2/3(含)以上的赞成票(含邮件回复赞成)。若理事单位代表缺席,则视为该理事单位投弃权票。

第二十条   若理事单位代表需要调整,需向理事会提供书面通知,并重新指派新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顾问组织,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数据网络相关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企事业高层、产业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 对联盟的发展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 对联盟重大项目立项、成果发布等重大事项给出专业的指导;

(三) 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意见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专家委员若干。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可以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 组织和支撑联盟的日常工作,包括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 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负责联盟会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初步审核等;

(二) 负责理事会会议、联盟峰会、工作组会议等会议的筹备和运作;

(三) 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

(四) 制定联盟本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上年度财务决算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

(五) 负责管理联盟相关的各类文档,发布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联盟文档;

(六) 管理联盟的相关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

(七) 负责组织联盟与政府、企业及其他机构等的项目合作和战略合作;

(八) 负责组织联盟的媒体宣传、展会推广等活动;

(九) 负责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技术工作委员会,领导和参与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国际拓展委员会及各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技术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命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召集和主持技术工作委员会例行会议或临时会议。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可提名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国际拓展委员会主任以及各工作组组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国际拓展委员会主任及各工作组组长自动成为技术工作委员会委员。技术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需获得有效投票(不含弃票)2/3(含)以上的赞成票。

第二十五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协调处理和决定联盟相关技术事项,对网络5.0技术路线给出指导意见;

(二) 根据联盟需要和业务发展,可向理事会提议工作组的创建、调整和撤销, 以及临时工作组的创建和撤销;

(三) 初步审核联盟白皮书及其他发布成果,提交理事会审议发布;

(四) 审议和决策各工作组提交的项目申请,以及评审项目成果;

(五) 审议技术报告及联盟标准,决定是否对外发布;

(六) 决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工作组副组长人选;

(七) 审议各工作组的工作范围,对各工作组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审议各工作组 提交的工作报告;

(八) 例行向理事会汇报技术工作委员会(含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

(九) 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技术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下设国际拓展委员会,负责联盟的国际推广与合作等相关事宜。国际拓展委员会设立联席主任3名,分别对应国际组织IETF(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ETSI(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ITU(国际电信联盟),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国际拓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负责网络5.0国际合作整体推动,开展网络5.0国际合作;

(二) 对接数据网络技术相关的国际标准组织,包括但不限于:IETF、ETSI、 ITU等;

(三) 对接国际学术相关机构和会议;

(四) 推动联盟企业“走出去”和引入国际先进技术与经验,扩大联盟国际知名度 和影响力;

(五) 推动网络5.0产业与全球协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联盟工作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其主要职权是:

(一) 分析和处理技术标准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 制定专利信息披露表、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等文件,整理记录会员单位提 交的专利披露声明或许可声明;

(三) 参考业界规则或惯例起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声明政策),提交理事会审议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技术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组。技术工作委员会可根据业务需要和联盟发展,提议工作组的创建、调整或撤销,提交理事会审议和决策。工作组组长人选由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副组长由技术工作委员会任命。工作组组长要对本工作组业务负责。工作组组长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推进工作组的各项工作;负责处理工作组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临时工作组。技术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联盟业务需要,提议设立临时工作组,开展相关专项研究和讨论工作,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临时工作组组长由理事会任命,并对本工作组业务负责。临时工作组在生命周期结束或完成任务后应解散。

第五章  工作流程及会议

第三十条   项目立项。立项由会员单位提交申请,需在工作组会议前2周向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书。项目立项需要工作组讨论通过并上报技术工作委员会批准。项目立项原则上要有4个及以上会员单位支持。立项审批通过后,由相应工作组组长指定人选担任项目经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推进。立项完成后,项目经理负责推进项目进展和项目文档整 理,其它参与项目的会员单位需确定至少1名参与人。每个项目参与单位应指定1人为该项目固定接口人,方便后期沟通与项目推进。项目进展情况应在各工作组会议开展讨论,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进行公开讨论。项目最终成果由工作组进行程序审核,再报技术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会议。会议包括以下类型:

(一) 全会。全会为全体会员单位参加的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至6次,向全体 会员单位通报联盟工作进展等情况。全会同期举行技术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各工作组会议。

(二)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 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负责审议和决策联盟战略、财务、组织机构、成果发布等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列席会议,共同对发布的成果等进行评审。

(三)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负责为联盟发展提供专业指导。

(四) 技术工作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和讨论本联盟的相关技术问题,审批工作 组上报的立项申请,审议各工作组的成果发布内容及工作报告。由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国际拓展委员会会议视情况随技术工作委员会会议同期召开。

(五) 工作组会议。根据各工作组工作需要在全会或技术工作委员会会议中自行 安排。工作组会议由工作组组长召集,负责讨论和推进工作组中的各项目进展,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工作组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六) 会议议程安排及讨论文稿。会议议程由会议组织者根据会议需要讨论的内 容制定,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1周发送给相关负责人。会议议程及需要讨论的文稿和提案,应于会议召开前1周向参加会议的成员发布。

(七) 会议纪要。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会议应就其讨论、审议的内容与结果等,在会议纪要中给出讨论、审议结论。会议纪要应遵循固定格式,内容应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讨论事项、形成的基本结论等。各会议应由主持者输出会议纪要,提交秘书处发布。

(八) 文件管理。文档编号格式:时间#工作组代码#会议代码-文件编号-文件 名,如20180506#WG1#05001-网络5.0需求分析,此为2018年5月6日召开的第1 工作组第5次会议第1号文件《网络5.0需求分析》。所有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文件、会议纪要等)都要提交秘书处进行报备存档,秘书处按分类上传到联盟网站供会员单位下载和使用。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 会员单位赞助;

(二) 社会捐赠、资助;

(三)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在组织联盟会议时,会员单位可视情况对会议进行赞助,赞助名单会在会议宣传中有相应的体现。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并按年度向理事会提交资金使用清单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财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财务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问题,统一由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将参考业界规则或惯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政策,具体规定根据具体技术、规范及其实施另行起草,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员应遵守本联盟的相关知识产权政策。

第四十条   本联盟尊重会员的知识产权,理解并支持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举 措。会员不因参加本联盟的任何活动而承担向本联盟及其会员或第三方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的义务,除非会员另行明确书面同意或与有关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名称、标识、域名、网站等知识产权属于本联盟所有,所有会员均享有使用权。会员使用这些无形资产应遵守本联盟的相关规定,已退出联盟的会员应放弃对这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须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相关事宜,由理事会决策。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作为联盟会员申请表附件,会员加入本联盟时必须签署并遵守,且与本联盟其它组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